《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修订已摆上日程制度反腐专家建议—— 清除滥用巡视名义乱象 法制晚报讯 在巡视内容、巡视类型及领导体制等方面,巡视实践已经走在巡视条例的前面。学者提出,应及时修改《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清除滥用误用巡视名义的乱象。 日前,13个中央巡视组开展新一轮巡视至今已有月余,此轮巡视首提“专项巡视”,被巡视对象包括科技部、复旦大学、中粮集团。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邓联繁教授表示,“巡视实践已经走在了巡视条例的前面”。 王岐山在年初的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提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建议加快修订进度,听取党员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修订巡视条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新做法。”邓联繁说,有些可持续性的内容应写入巡视条例固化,如中央巡视组建立组长库,实行“三个不固定”,即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的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此外,对巡视工作的新定位、中央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等创新性内容,也应载入巡视条例。 按照条例规定,巡视主体应该是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然而,现实中一些地级市、县的党委也实行所谓的巡视制度,应借修订条例之机对党内滥用巡视制度的现象进行清理。
此外,可在适当时机出版巡视工作年度报告和巡视白皮书,有助于外国人了解我国巡视制度,促进我国廉政文化走向世界。 巡视实践在四方面走在巡视条例前面 1、2009年发布的《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的巡视工作不聚焦,现状则明确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中心。 2、条例规定的巡视内容比较宽泛,现状则强调“四个着力”,即着力发现党风廉政建设、选人用人、作风建设和遵守政治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3、条例强调“分级负责”,现状则强调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 4、条例只规定了常规巡视,现状则已开始探索专项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