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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告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隐瞒禁令索赔2.4亿

华人网 2014-3-25 09:30

央广网北京3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新闻纵横》在去年底曾经报道,因为番茄汁饮料罐上“合作伙伴”的字样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引发合同纠纷,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被一家饮料生产企业告上法庭,索赔2.4亿元。昨天,这起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方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认为国家规定是不可抗力,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并提出原告的证据有虚假成分。而原告就表示证据全都真实,并且要再追加1.1亿的索赔金额。

2012年,原告新疆吐鲁番天盛和公司通过赞助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获得授权,在公司生产的番茄汁包装印上“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和“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的字样。天盛和的副总李威介绍:

李威:合同期是3年,每年我们要向体育总局训练局提供100万赞助款和价值50万的货品,番茄汁。

三年合同期的第一年即将结束的时候,去年3月18号,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而天盛和公司这款番茄汁包装上的“指定”“合作”字样,也在被禁止的范畴。李威说:

李威:我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文件,但是在我们和训练局的合同里有明文的要求,如遇重大事项,训练局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这个五部委的文是3月18号下发的,2013年国管办第59号文,但是训练局告知我们的时间是6月25号。既然有这个东西,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告诉我,而还要在5月10号给我们发出催款函,要催缴我的第二年度的赞助金和实物赞助。我们认为这存在明显的商业欺诈行为。

李威介绍,去年6月25号,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第一次通知他们五部委的文件,要求调整授权称号,并表示会协调解决已经生产的商品:

 李威:训练局在7月10号和后面的几个文件中明确的发函,第一这个文件他们已经咨询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该司建议所有以硬纸包装在市场上消耗完毕后即停止使用原有称号。第二帮我们协调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吐鲁番市工商局,让我们有这个包装的产品能不能继续卖。

但这款商品仍然在去年8月25号被工商部门要求下架。

  李威:对方到现在为止,没有拿出他所谓的咨询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协调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吐鲁番市工商局的相关证据。

天盛和公司据此认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存在商业欺诈和冒用国家机关工作名义的行为,在起诉书中要求赔偿2.4亿多元的损失,包括目前公司库房内积压的82000箱产品,每箱24罐,每罐235毫升,售价25元。还包括已经定制的原材料和包装,以及品牌损失。

而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方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的代理律师表示,五部门的文件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已经尽可能地想办法、提出解决方案。被告的代理律师还提出,原告方用来证明2.4亿元损失的部分证据材料真实性有疑问,比如合同上销售原材料和包装的企业,跟天盛和公司有关联,天盛和方面辩称,这是几年前就有的合作,法律并不禁止。对于被告方的调查证据显示,部分地区的这款番茄汁并没有下架,而是继续在销售,天盛和的副总李威回应说:

  李威:我方已于工商部门下达下架通知之后,通过传真的形式,传真给了全国的各一级经销商,要求所有产品全国内下架,至于经销商是否有销售行为,这个不在我公司的管理体系内,在我公司接到了勒令停产和下架通知之后,我们的生产线全都停产,生产这块我们认定是没有的。

昨天的庭审持续三个多小时,没有宣判。被告方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的代理律师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被告律师:因为这个还在法院审理过程当中,对,以庭上说的为准。这个案件有结果之后法院会公布的。

而原告方在庭上还提出,追加1.1亿元的索赔金额。天盛和副总李威介绍:

 李威:我们2.4个亿多的损失认定的起诉额,计算到2013年的8月25号,也就是工商部门勒令我们下架的那一天,那我们现在追加的1.1亿的诉讼请求是从2013年的8月26日一直到预计到今年的2014年4月30号,这期间企业的停产的相关的损失,以及我们停产期间,预期的盈利额,以及律师的风险代理费的金额,有将近1.1个亿。

(原标题:企业告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瞒禁令 索赔2.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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