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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行政诉讼法:县级政府被诉中级法院审理

华人网 2013-12-24 09:23

为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京华时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在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前一条规定被称作“异地管辖”或“相对集中管辖”,后一条规定则被称作“提级管辖”。其实早在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全国法院开始试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的管辖制度。修正案草案正是在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经实践证明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对此表示,管辖制度上的这两点变化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有重要意义,“尽管这与我们原来设想的方案还有很大距离,但毕竟向前迈进了一步,可为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同样表示,“这些做法实际上是从技术层面减少地方对行政审判的干扰,增强司法部门的独立性。”

□专家建言

基层法院不应受理行政诉讼

王锡锌说,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问题,不是行政诉讼法本身能够完全解决的,如果要系统性地提升法院的独立性,尤其是在行政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需要进行结构性的调整,需要纳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中来考虑。

“对行政审判体制做重大改革,短期内难以做到,且成本较大。”姜明安说,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制还是有较大完善空间的。

姜明安表示,首先应恢复“五四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表述:“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他表示,现在法院受到的干预不仅仅来自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很多情况下是来自其他方面。

其次,改变目前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办法,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姜明安说,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如公安、财政、国土、教育等部门)的案件特别难以摆脱地方干预,公正性经常得不到保障,如果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可减少一个审级,一审可摆脱县级地方干预,二审直接到省高院,可摆脱地、市级干预。这是修正案草案设计的“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方案所做不到的。

“现在基层法院每年平均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约30件,平均每月不到3件。”姜明安表示,基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太少,既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审判人员积累行政审判经验。

“实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方案,有人会担心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不便。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姜明安说,如果由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可设置多个巡回审判庭,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姜明安认为,要解决地方干预问题,还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法官制度的改革,变地方法院为国家法院,变地方法官为国家法官。即使未来实现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权上收,地方法院脱离地方行政区域设置的改革仍然是必要的,“否则,地方即使管不了你法院的人、财、物,你还在人家县里的地盘上吃喝拉撒,你的党组织关系还在人家县里,你的家人还在人家县里的单位工作,你的小孩还在人家县里的学校上学,你就还是难以完全摆脱人家地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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