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幾年前,我頭一回在加州賣掉自住的房子,那種既興奮又忐忑的心情,至今難忘。當時滿腦子想著房價漲了能賺多少,卻完全忽略稅務這塊大石頭,結果差點被資本利得稅啃掉一大塊利潤。後來花時間研究,才發現首次售房其實有不少減免機會,關鍵在於懂不懂規則。
加州的資本利得稅分聯邦和州兩層,聯邦稅根據你的利得金額課徵,利得就是賣價減去成本基礎——包括當初買價、裝修費、仲介佣金等。舉個例子,如果你買房時付了50萬美元,這些年花了10萬裝修廚房和屋頂,賣出時淨收70萬,利得就是10萬美元。這筆錢會被當作收入課稅,稅率取決於你的所得級距,最高能到20%以上。
好在聯邦政府給首次賣房者開了扇窗:主要住宅豁免。這條款讓單身人士最高能免稅25萬利得,夫妻合報則免50萬。條件很具體,必須是自住為主,過去五年內至少住滿兩年,而且一生只能用一次這優惠。我當初賣房時剛好符合資格,省下近三萬稅金,差點就錯過——因為沒及時申報改進費用證明。
加州州稅這塊就沒那麼友善了,州政府沒提供類似豁免,資本利得全額計入州所得稅,稅率從1%到13.3%不等,視收入高低而定。但別灰心,有幾招能壓低稅負:比如詳細記錄所有裝修收據,屋頂翻新或管線更換都能拉高成本基礎;或者利用1031交換條款延後繳稅,前提是投資房轉換用途。記住,首次賣房最容易踩的坑是誤判「主要住宅」定義,出租比例過高或沒住滿兩年,豁免直接泡湯。
實務上,我建議提前找會計師跑模擬計算,別像我當初憑感覺估稅。加州稅局查核嚴,萬一漏報改進費用,補稅加罰金夠你痛半年。歸根結柢,賣房不是數鈔票那麼簡單,稅務規劃才是真功夫——早點摸清規則,利潤才能穩穩落袋。
如果房子是繼承來的,成本基礎怎麼算?我爸留給我的老屋,帳面價超低,怕賣掉利得爆表。
分享我的經驗:去年賣首房時,靠裝修單據省了八千稅,但州稅還是被咬一口,加州真硬啊!
豁免條件中「住滿兩年」包含出租期間嗎?我自住一年半後租給別人,還符合資格嗎?
第一次賣房後,隔年再買新房有稅務優惠嗎?聽說過什麼滾動豁免之類的?
改進費用怎麼證明才有效?收據遺失了,用銀行轉帳紀錄替代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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