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在加拿大生活了十幾年的華人,我親身經歷過身邊朋友從戀愛到同居再到面臨法律問題的過程。記得剛來溫哥華那會兒,我和伴侶租了間小公寓,以為住在一起就是簡單的「搭伙過日子」,壓根沒想過法律上會有什麼門檻。直到後來,朋友因為財產糾紛鬧上法庭,才驚覺同居關係在加拿大可不是兒戲。這裡的事實婚姻,俗稱「common-law partnership」,聽起來簡單,但背後的時間要求和權益細節,足以讓不少人措手不及。
說實話,加拿大各省對事實婚姻的定義真不是一刀切。就拿我所在的卑詩省來說,法律規定同居伴侶必須連續生活滿兩年,才算進入事實婚姻狀態。這期間,你們得共享生活開銷、一起承擔家務,甚至連社交圈都要證明你們是「一對」。但別以為時間到了就自動生效——你得主動去登記或通過文件來確立關係。反觀安大略省,門檻更靈活些:同居三年以上,或者同居一年但有了孩子,就能被認定。我認識一對多倫多的情侶,他們同居才十個月就生了娃,結果在離婚時順利分到了財產份額,省了不少麻煩。
為什麼這些時間要求這麼重要?歸根結底,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伴侶,你們的權利幾乎和正式夫妻無異。舉個例子,在財產分割上,如果關係破裂,法院會根據貢獻度來分配共同資產,比如聯名買的房子或銀行存款。我見過有人同居五年後分手,因為沒確立事實婚姻,結果辛苦付的房貸全打水漂。還有稅務優惠:申報所得稅時,你們可以合併收入來減稅,這點在通貨膨脹的當下尤其實惠。更別說繼承權了——如果一方過世,另一方自動有權分得遺產,不用像普通朋友那樣走漫長的法庭程序。
不過,陷阱也多得讓人頭疼。有些人以為同居滿一年就萬事大吉,但其實證明起來沒那麼容易。你得收集證據,像租房合同、共同賬單,甚至親友的證詞。我有個同事在卡爾加里和伴侶住了十八個月,分手時才發現對方隱瞞債務,結果因為證據不足,法院沒認可他們的關係,害他背了黑鍋。各省差異也大:魁北克省幾乎不承認事實婚姻,除非你們簽了同居協議;而育空地區則寬鬆些,只看是否「公開以伴侶身份生活」。這些細節,光靠道聽途說可不行,最好諮詢本地律師,免得權益泡湯。
歸根結底,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關鍵在於主動行動而非被動等待。別像我當初那樣,等到糾紛上門才後悔。早點了解法律,保護好自己,才是對關係最負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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