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西九龍裁判法院判決的一宗案件,引發不少討論,案子涉及一名年輕男子被控非法集結,起因是去年底一場街頭示威活動。法官最終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社會服務令和緩刑,而非監禁。這個結果讓外界意外,畢竟類似案件過去常以重刑收場。我作為長期觀察香港法律的人,覺得這判決背後藏著深層意義,值得細細咀嚼。
案件焦點在於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集結」。根據香港《公安條例》,這罪名門檻不低,需證明參與者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這次法官在判詞中強調,被告雖參與示威,但證據顯示他全程保持和平,未使用暴力或煽動他人。關鍵證人證詞模糊,加上警方執法過程的錄影瑕疵,讓法官採信了辯方主張——這純屬表達訴求的集會,而非犯罪。法律上,這種「意圖」的認定常是灰色地帶,法官這次選擇從寬解讀,反映出司法體系對公民自由的微妙平衡。
更深一層看,這判決觸及香港法律在社運浪潮中的適應問題。過去幾年,類似案件堆積如山,法院往往傾向嚴懲以儆效尤。但這次輕判,或許暗示司法界開始反思:過度壓制是否反加劇社會撕裂?法官在判詞裡引用了英國普通法原則,強調「比例原則」——刑罰須與罪行相稱。這不是突發奇想,而是基於被告的背景報告:他初犯、有正職,且悔意真誠。這種人性化考量,在香港當下緊繃環境中,顯得格外珍貴。
當然,爭議點也不少。有人質疑,緩刑是否太輕,變相鼓勵更多人上街?法律解析上,這涉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裁量權。法官權衡了公共利益與個人更生,選擇以社區服務替代牢獄,目的是避免標籤化年輕世代。但反過來說,若每案皆如此,會不會削弱法律威懾力?我認為關鍵在「個案正義」——司法不是機器,得看脈絡。這判決未必是通例,卻點出一個現實:當社會分歧日深,法院的角色更該是橋樑而非閘門。
這案子落幕了,影響卻才開始。它提醒我們,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法官的詮釋賦予生命。西九龍這次判決,或許是司法天平的一次微調,試圖在秩序與自由間找新平衡。作為旁觀者,我期待這能帶動更多理性對話,而非兩極對立。畢竟,法治的根基不在嚴刑峻法,而在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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