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在移民署遇到個三十多歲的越南媽媽,抱著兩歲娃縮在走廊長椅上掉眼淚。她丈夫在工地摔斷腿,家裡斷了收入,逾期居留三個月跑去餐廳洗碗被抓。孩子抓著她衣角問:「警察叔叔為什麼要帶媽媽走?」那瞬間我突然想起律師朋友常掛嘴邊的話:「移民法規是鋼索,踩錯一步就墜落。」
很多人以為「沒犯罪就安全」,但你知道嗎?去年台灣有近六千人因「非刑事理由」被驅逐出境,其中四成只是忘記更新居留證。有位印尼看護阿蒂,照顧中風阿公十年,休假時錢包被偷導致證件遺失。她怕被仲介罵,拖了兩個月才報案,移民官搖著頭在裁決書上蓋章時,她指甲掐進掌心滲出血絲。
真正要命的常是那些灰色地帶。像日本商人田中先生,持工作簽證在台北開居酒屋。疫情期間讓滯留的留學生打工,被認定「違反居留目的」遭廢止簽證。他紅著眼翻出稅單:「我明明繳了七百萬稅金啊!」但法條冰冷寫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款——從事許可以外活動。
我有個在移民署服務十五年的學長透露關鍵:「主動補正才是保命符。」他經手過案例:逾期停留的馬來西亞情侶,衝進服務站哭著遞結婚證書,當天核准依親居留;也有越南廠工發現健檢過期,立刻自首重驗,只罰款不留案底。法律縫隙裡總藏著人性化通道,但時機稍縱即逝。
更少人知道驅逐令時效這張王牌。被驅逐者五年內不得入境?其實《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明定:十年未執行則失效。曾有位法國廚師因大麻案遭驅逐,九年後帶著米其林推薦餐廳企劃書回來,律師翻出當年的逾期未執行令,移民署當場撤銷禁令。當然,這招對重罪者無效。
最後想說個血淋淋的對比:同樣是偽造文書,菲律賓看護瑪莉亞用假高中證件應徵,判驅逐出境;美國高管大衛偽造收入證明,卻僅罰款了事。現實中的國籍落差,在法律天平上砸出裂痕。當你握著那張薄薄的外僑居留證,記住它背後拴著千萬條隱形繩索——有些能解開,有些一扯就斷。
(深夜寫到這裡,窗外正好有警車鳴笛呼嘯而過。抽屜裡躺著我的舊護照,上面有個模糊的加拿大驅逐章,那是二十歲犯蠢的代價。現在能坐在這裡寫這些,只因當年遇到肯聽我解釋的移民官。願你們永遠不需要這種「幸運」。)
我阿姨就是逾期居留被趕出去,現在八年了還不能回台灣看外婆最後一面早看到這篇就好了
求問!老公的商務簽證下個月到期,新公司合約要再等兩週才下來,該不該先去自首?
那個米其林廚師案例是真的嗎?十年時效從驅逐令發出日開始算?跪求法條出處!
在移民律師事務所打工過,補充關鍵點:收到書面通知30天內可提訴願,千萬別等被押到收容所才找律師
哭死!原來幫朋友代購也算從事許可外活動?上個月才幫日本同事買了五盒鳳梨酥寄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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