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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桥案二审:船主被要求换律师 坚称系桥压船

华人网 2014-4-22 23:31

今天上午,“九江大桥案”船主杨雄反诉业主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开高速”)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杨雄请求法庭驳回一审判决,判佛开高速赔偿船舶损失728万元。

业主要求船主换律师

上午10时,被上诉人佛开高速代理律师一开腔,便给上诉人代理律师一个下马威,认为对方是利益相关人,根本没有资格担任杨雄的代理人。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提出,对方律师正是国道G325九江大桥(下称九江大桥)刑事案件被告——船长石桂德的辩护人,同时还代理了九江大桥刑事申诉案,而且在此民事反诉案中,大量引用的证据都来自刑事案,因此,有可能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利益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方律师不能代理此案。

上诉人律师反驳,自己并不存在利益冲突,“如果我们存在利益冲突,那么一审判决也应该无效,应该发回重审,但对方却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显然相互矛盾。”

经过合议,法庭认为,上诉人代理律师与案件无利益冲突,可继续代理此案。

船主上诉坚称桥压船

在上诉状中,上诉人代理律师提出,有充分证据证明九江大桥因自身安全隐患突然倒塌而砸沉上诉人所属的“南桂机035”船舶。

首先,证人均证明当时未看到船撞桥,也未感觉到有船撞桥产生的震动。证人黄玉有证明,事故发生时能见度只有30米至40米,该证言与船员黎艺砖、事故水域附近船舶船员等的证言相互印证。

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如果船碰桥产生1000吨的撞击力将桥墩撞塌,必然会产生强烈震动,船上所有船员都会强烈感觉到向前冲,桌上的物品会因惯性而掉在地上,但黄玉有、石桂德、黎艺砖、罗智超、林世新等船员在接受调查时均确认没有感觉到有类似震动或物品掉落。

上诉人代理律师还表示,没有任何物证和书证证明九江大桥因“南桂机035”触碰而倒塌。根据资料,“南桂机035”船型深4.5米,事故航次满载吃水2.6米,该船干舷高度为1.9米,而承台的顶面标高为3.5米,即该船右舷最外沿约与承台的中间部位相平齐,承台的顶面要高出该船右舷最外沿1.6米。

“公诉人设想的,是该船右舷最外沿越过承台顶部而由该船右舷肋板水线以下部位触碰水下大桥承台致使九江大桥倒塌,这种情形不可能发生,除非船头能飞起来,才会使船伤A点部位撞到承台。”

截至11时,被上诉人尚未发表意见,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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