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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执行异议宣判 法院认定已付732万

华人网 2014-4-3 12:41

央广网北京4月3日消息 李金与李阳离婚一案强制执行阶段再起波澜,因双方就已经给付的款项金额发生争议,2013年12月李阳提出执行异议。今天(4月3日)上午9时,北京朝阳法院就执行异议案作出裁决,认定李阳已实际履行7323792.09元。

案情回顾

2013年2月3日,李金诉李阳离婚案一审宣判。宣判后,李阳提出上诉。2013年2月25日,李金与李阳达成和解,并签订《财产履行协议》。同日,李阳撤回上诉,判决一审生效。

《财产履行协议》约定:2013年6月24日前,我偿还李金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爱丁堡房产”所欠贷款,再将该房产出售,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我妹妹李宁名下位于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紫荆豪庭房产”所欠贷款,清偿贷款后,将“紫荆豪庭房产”产权过户至李金名下,折抵900万元。另我再支付李金400万元现金。

2013年6月24日,因《财产履行协议》届期未履行完毕,李金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阳给付财产折价款117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诉讼保全费3000元,同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就已经给付的款项金额发生争议。2013年12月,李阳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确认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依法结案。

2014年2月13日,朝阳法院就异议人李阳与被异议人李金执行异议一案举行听证会。因李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该听证过程未公开。

李阳:1200万已付清

李阳诉称:我依约结清了“爱丁堡房产”剩余贷款82万余元,并委托妹妹李宁代我向李金账户总计支付现金400万元。2013年5月30日,李金将“爱丁堡房产”出售,获得售房款540万元。因李金个人原因“爱丁堡房产”产权证迟迟办不下来,导致耽误了协议履行的期限。李金出售“爱丁堡房产”,获得540万元房款后,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履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李金。

李金申请强制执行后,我又将260万缴纳至法院账户。

基于上述事实,李金出售“爱丁堡房产”获得540万元,我委托妹妹给付李金400万元,以及我缴纳至法院的260万元,1200万元的财产折价款已全部付清。李金申请执行的数额与事实严重不符。

李金:李阳仅给付了342万

李金辩称:依照协议约定,不论任何原因只要《财产履行协议》逾期未履行,我都有权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况且,上述协议未履行并非是我的缘故,而是客观情况造成的。

目前,李阳仅给付了3423792.09元。首先,“爱丁堡房产”登记在我名下,是我个人财产,因此售房所得540万元与李阳无关。此外,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我共收到李阳之妹李宁汇款390万元,但该款项系李宁支付的,与李阳无关,不能视为李阳履行判决义务。

综上,我认可本案已经执行的数额为从法院领取的案款260万元,以及李阳代为偿还的“爱丁堡房产”贷款823 792.09元,除上述款项之外,剩余款项应该继续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至2013年6月24日期间,李阳之妹李宁向李金名下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390万元。

听证会中,李阳之妹李宁出庭作证,李宁向法庭陈述,390万元款项均系受李阳委托代为向李金支付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财产折价款。

此外,针对李阳主张实际支付金额不止390万元,应为400万元或者更多一事,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调查李金相关银行账户的进账记录,亦未发现除390万元及偿还“爱丁堡房产”贷款款项之外的其他进账记录。

法院:已付732万 540万涉权属争议需另行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阳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针对“爱丁堡房产”的540万元售房款是否应当折抵执行款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履行协议》系双方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非诉讼中或执行中达成,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因“爱丁堡房产”依双方申请,在离婚时并未分割。现双方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直接影响540万元售房款性质及分配规则。该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李阳主张540万元售房款折抵执行款,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是否可以视为李阳履行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证人李宁出席听证会,佐证了受李阳委托向李金还款的事实及款项用途,且李金与李宁无经济纠纷,因此足以认定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为李阳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

关于李阳主张的390万之外的款项,因李金未认可,且李阳未举证,经法院调查亦未发现新证据,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双方均认可李阳缴纳至法院的260万元及偿还“爱丁堡房产”贷款823 792.09元的款项用途及金额,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朝阳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认定李阳已支付款项金额为7 323 792.09元。

今天的宣判,李金本人亲自到庭,李阳则委托代理人到庭。宣判后,李金一方未表示是否申请复议。

(原标题:李阳执行异议宣判 法院认定已付732万)

法院:已付732万 540万涉权属争议需另行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阳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针对“爱丁堡房产”的540万元售房款是否应当折抵执行款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履行协议》系双方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非诉讼中或执行中达成,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因“爱丁堡房产”依双方申请,在离婚时并未分割。现双方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直接影响540万元售房款性质及分配规则。该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李阳主张540万元售房款折抵执行款,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是否可以视为李阳履行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证人李宁出席听证会,佐证了受李阳委托向李金还款的事实及款项用途,且李金与李宁无经济纠纷,因此足以认定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为李阳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

关于李阳主张的390万之外的款项,因李金未认可,且李阳未举证,经法院调查亦未发现新证据,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双方均认可李阳缴纳至法院的260万元及偿还“爱丁堡房产”贷款823 792.09元的款项用途及金额,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朝阳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认定李阳已支付款项金额为7 323 792.09元。

今天的宣判,李金本人亲自到庭,李阳则委托代理人到庭。宣判后,李金一方未表示是否申请复议。

(原标题:李阳执行异议宣判 法院认定已付7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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